特许经营是指特许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企业涉及餐饮、超市、家电、服装、药品、书店等近60个行业,其中餐饮业的特许连锁经营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欲加盟餐饮业的投资者如何选择一家优良的餐饮连锁特许企业,优良的餐饮连锁特许企业如何合理组织职能清晰、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系统,使各连锁店能高效运转,都是餐饮业特许经营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不是通过资本、设备等有形的、易于保护的资产扩展业务,而是通过商标、商号、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等无形资产的许可经营来扩展业务,与传统营销方式相比,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更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保障。为此商务部于今年一月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首先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特许人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并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等。该办法还明确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列明了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建议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对特许经营中涉及的加盟费、使用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进行了界定。值得关注的是,该办法要求特许人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申请人披露资金、财务、经营、涉及诉讼、特许人要求的费用、条件乃至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信息,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办法同时也要求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提供证明自身经营能力的材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该办法从二○○五年二月一日开始实施后,特许经营企业必须到当地商务管理部门办理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备案登记。实行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特许经营企业的有序发展和品牌连锁,特别是对中小餐饮企业的发展、企业无形资产的经营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